XX学院教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教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专项配套资金、行业与企业专项资金、学院自筹专项资金等,主要用于专业(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杰出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等国家级、省级和院级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建设项目如有相关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突出重点,兼顾配套;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第四条学院成立教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方案及年度预、决算。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日常使用管理;二级学院(部)负责专项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教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第六条教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全面负责,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制定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支出计划。,核决购置设备品类、数量和金额。。、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预算项目列支,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单设账户、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教学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实行统一会计核算。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应实行分项预算,确保收支平衡,并纳入学院总预算。第九条各项目组每年初应按照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要求,根据项目当年可实施进度和分项预算额度,编制中央、省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报教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第十条财务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划拨资金。各项目组应在规定期限内启动项目建设、使用资金和办理结算手续。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第十一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故确需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决算应按期完成,并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率。专项资金出现当年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三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项目,必须依照国家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商品或服务采购。第十四条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用由学院集中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财务部门统一支付。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教学建设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使用范围包括:,主要是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及成果评审或验收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论证费及项目鉴定费;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人员对项目进行协作建设产生的劳务费等。、材料费、差旅费等,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费用、稿件的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2)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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