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GB/T9417—19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规定,我国汽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型代号、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包括首部、中部和尾部三部分,基本形式如下所示。
AA D EE
首部中部尾部
AA:企业名称代号
B:车辆类别代号
C:主要参数代号
D:产品序号
EE:企业自定代号
用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企业名称或企业所在地名。如BJ、XM、SH、NJ、GL和JN等,分别代表北京、厦门、上海、南京、桂林和济南等地汽车制造厂。但第二汽车制造厂(简称二汽)用EQ表示;第一汽车制造厂(简称一汽)用CA表示。这是因为其产品型号编制在国家标准制定前,故不符合国家标准。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汽车主要特征。其中第一位数字表示车辆类别,第二、三位数字表示汽车主要参数,第四位数字表示产品序号,见下表。
汽车主要特征参数
第一位数字(1~9)表示车辆类别代号
第二、三位数字表示汽车主要参数
第四为数字表示产品序号
1
载货汽车
用两位数字表示车辆的总质量(t),一般取数值的整数部分;
当车辆总质量小于10t时,在整数位前用“0”占位,如“08”表示车辆总质量在8~9t之间;
当车辆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产品序号可依次使用阿拉伯数字0、1、2、3、…来表示
2
越野汽车
3
自卸汽车
4
牵引汽车
5
专用汽车
6
客车
用两位数字表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的十倍值表示。如“91”~
7
轿车
用两位数字表示发动机排量(L),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排量的十倍值表示。如“22”~
9
半挂车及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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