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加强我省档案事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 全省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各级机关、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每年均应参加考核。三. 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档案局制定,分级组织实施。省档案局负责市档案馆和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的考核工作;市档案局负责县(市、区)档案馆和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市、区)级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其下属单位的考核工作。四. 档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档案局制定。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原则上按附件2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单位按照附件3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五.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档案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组织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一般由三到五人组成。考核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六. 档案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不含加分)确定相应的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80分为合格,80(含)~90分为省二级,90(含)~98分为省一级,98(含)分以上为特级。特级为我省档案管理工作最高等级。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没有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开展档案工作的;2、有积存文件材料没有整理归档的; 3、拒绝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或送交现行文件资料的; 4、发生档案损毁、丢失、失泄密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 5、所属单位有2个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6、逾期没有填报档案工作考核书及自查报告的。 八. 考核等次的核查与批准。各单位的考核等次一般由负责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核查批准。但特级和各级各类档案馆的省一级,应报省档案局统一核查批准;市、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省一级、省二级委托各市档案局进行核查提出意见,报省档案局同意后公布;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的省一级、省二级应报省档案局核查批准。九. 档案管理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自查。各单位依照考核标准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逐项进行自查,确定申报等次,形成自查报告,填写年度考核书(格式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一式两份,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负责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单位)。 2、检查评分。考核小组依据标准采取资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核查评分,拟定对各单位考核意见,初步确定其考核等次。检查各主管部门(单位)时应同时抽查其一定数量的下属单位。 3、意见反馈。考核小组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各单位如有异议,可当面向考核小组提出,或以书面的形式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及时答复。 4、确定等次。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和考核分工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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