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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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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滨海、峡山、出口加工等开发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中国物业教育网!z6n-Q -r中国物业教育网&Tm-t8RQ)YSy}1Wb[住宅物业(包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别墅项目),经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统一在潍坊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各种物业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自建自管或自建假借别人的名义自管。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招标项目的开发企业任职或占有股份的,视同自建自管,不得参加该项目投标。
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审验或诚信档案量化考核扣分达1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投标活动。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物业项目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
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
(三)招标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建筑结构、产权状况、房屋幢数、套数、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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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