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条文: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一)乙方购买及甲方房屋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相家生活区31#-3-102室,建筑面积:,地下杂物间一间。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以相家村民委员会登记为准,该房屋占用房屋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经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
第三条:
该房屋总房款为:人民币(小写)¥370000元整(大写)叁拾柒万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在该房屋产权过户前支付甲方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小写)¥350000元整(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小写)¥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待该房屋产权手续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后付清。
第五条:
办理房产交易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缴纳。
第六条:
甲乙双方定于2011年10月10日前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10日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
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如甲方中途违约,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5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2011年10月10日前,双方按规定持合法证件共同向相家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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