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开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条件
持有南宁经开区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学生证明等身份证明;
(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疾病证明(病历)等无劳动能力证明;
(三)本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申请地址
南宁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
四、申请时间
新申请对象必须在每季度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联系方式
那洪街道办:2780763 金凯街道办:4950125
吴圩镇民政办:4208965 社会事业局:4950152
六、常见问题解析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现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6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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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不再符合相关财产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特困人员连续一年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停止救助供养待遇。再次取得联系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止期间的救助供养金不予补发;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是否要放弃个人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七、申请、审批流程
有异议
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
提交审批: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网上扫描后,提交经开区民政部门,
视情组织民主评议(非必须项)
组织评估: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委、医疗卫生等相关人员上门评估或申请对象自行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乡镇(街道)
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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