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4-04-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左列事项:
一工业政策及法规拟订事项。
二工业发展计划拟订事项。
三工业管理、辅导、监督及统筹配合事项。
四工业发展环境改善事项。
五工业创造、研究、改进、推广之奖助事项。
六工业团体目的事业指导、监督事项。
七工业产品产销配合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八军、公、民工业配合及工业动员研议与协调事项。
九工业登记及考核事项。
一○工业技师登记及监督事项。
一一工业区规划、开发、管理及加工出口区规划之指导事项。
一二工业外销品原料核退标准之拟订及进口工业原料、成品、设备、技术方面之审核事项。
一三工业技术合作及投资事项。
一四工业人力训练之协助、建教合作之协调、工业安全管理及工业公害处理之协助、推动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工业发展、国际工业合作及工业行政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七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档案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七人,专门委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七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十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编审一人或二人,专员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员十六人至二十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员八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九人至十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组长、副组长及科长职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经建行政、工业行政、工业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工程、土木工程、一般工程、电子计算机、化学、药事、纺织工程、冶金、一般财政及财务管理、林业技术、法制、人事行政、地政、会计、企业管理、统计、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0 条
本局对外公文,以经济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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