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 472—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中兽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及兽药使用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78号公告 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s(MRLs)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含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或μg/L)。
停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从畜禽停止用药到允许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产蛋期 egg producing period
禽从产第一枚蛋至产蛋周期结束。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green food production material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 兽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绿色食品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抗病力。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治动物疾病,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必须使用兽药进行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时,应在兽医指导下进行。
兽药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规定。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所用兽药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通过农业部GMP验收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5 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
按GB/。
6 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
优先使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允许使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和中药制剂。
允许使用高效、低毒和对环境污染低的消毒剂对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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