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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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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
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
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四条 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
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
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五、密码挂失及重置;
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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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
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
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
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
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
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
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
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
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
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
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
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
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
件和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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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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