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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财(银行)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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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财(银行)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联社统一法人核算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信用社财务管理,明确联社与信用社之间的财务管理权限及责任,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依据“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要求,对全辖信用社所有资产、负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第三条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在联社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经营成果单独考核。
第四条联社财务管理采取“资产负债归联社,资金实存实借,内部往来计价,收支单独反映,损益按季考核和清算”的办法,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联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联社内部设立财务会计部,在联社主任的主管下负责各项财务计划的拟定、控制、考核和分析,对全辖信用社的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能。信用社要自觉接受联社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
第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联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七条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全额上划县联社管理。所有者权益上划后,信用社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均应无余额和发生额反映。
第八条股本金管理。信用社办理社员入股后,应将股金上划联社,由联社建立总分帐簿统一管理。信用社应同时设立分户帐,进行辅助管理。每季度末联社发出对帐单与信用社进行核对。
社员退股,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十条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300元(含3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应按分类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十三条信用社原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属联社所有,联社有权对动产根据需要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无偿调剂。
第十四条信用社原有的固定资产全额上划联社,联社按固定资产种类建立总分帐进行核算,按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进行控制管理;信用社应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进行辅助管理。
信用社原有的低值易耗品全额上划联社,联社按社建立低值易耗品总分帐和登记簿控制管理;信用社按实物名称建立登记簿进行辅助核算,并按使用人建立卡片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由联社统一计提。每季末20日,联社应根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登记卡片帐和登记簿,同时抄列明细清单一式两份,于同日将清单一份寄各基层信用社,另一份清单做联社有关传票附件;基层信用社收到清单后,逐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
第十六条基层信用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簿、卡应在每年11月底与联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簿、卡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信用社需要购建或维(装)修固定资产时必须编制预算上报联社,经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社统一招(议)标实施,同时按照有关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低值易耗品由各信用社按季向联社上报购置计划,经联社财务审批小组审批通过后,由联社通过招标方式集中采购配发。
第四章资金往来
第十八条信用社的资金由县联社统一调度管理。信用社与联社的资金往来通过“社内往来”等科目核算,实行实存实借,按照规定利率进行计价,按季结息。每季度,县联社打印对帐单交给信用社进行勾对。往来凭证使用联行报单、特种转帐传票等。
第十九条信用社与分社的资金往来通过社内往来科目核算,信用社按营业网点设立账户,往来凭证使用社内往来专用凭证。
第二十条信用社的存款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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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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