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尊敬的青岛市公安局纪委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举报信。我举报青岛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侵吞了我的个人财产的有关情况。
我于2010年11月6日案发,青岛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为侦查案件对我当时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万达39克拉3号楼一单元2013户进行了搜查,将我住处的所有财产都予以了“查封”,但是并没有出具查封财产清单;抓获现场我所有的现金、首饰等其它财产也给“没收”。但是在起诉书上也没有体现我的这些财产。
具体财产如下:
1、鲁B131Q6 奥迪A6L一辆。
2、鲁BYW763 福特汽车一辆。
3、现金:抓获现场大约13万人民币。
我住处大约20万人民币。
鲁B131Q6 车中大约4-5万元人民币。
房租退还的押金1万元人民币。
4、首饰:。
劳力士手表价值8万元。
韦敏的个人金货2-3件
5、其他财产:万达住处50寸电视、立式空调各一部、香港路住处40多寸电视一部、两处住处的家具、3个lv包、手机、个人照片。
综上:这些我的个人财产并没有被执法刑警提交给公安局,而是被他们私吞了!我因为错误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我母亲没有人能照料她,只能靠我剩下的这点财产维持基本生计。执法刑警侵吞了我的个人财产,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徇私枉法。希望领导能帮助我找回我的个人财产,让违法的刑警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致
青岛市公安局纪委
申请人:于林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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