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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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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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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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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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
(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
(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
(5)船舶、汽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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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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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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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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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口头形式
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采用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达成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因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
(三)其他形式
是指可能存在的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如通过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行为形式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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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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