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李树纲
(12间房)
李玲李全喜李全兴宋健
(4间房)
李山李林李明星宋明
(2间房)
李洁
父女
父子
父子
朋友
前
妻
生
任
平
生
父
子
父
子
何
慧
生
问题
1、遗产有哪些?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注意区分婚前自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死亡三人的死亡顺序如何推定?
无继承人的先死;
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的,同时死。
3、李玲有继承权吗?
《继承法》9:继承权男女平等。
4、李明星有继承权吗?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的,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5、李全喜已死亡,他还有继承权吗?
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死亡,则该份额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6、李全喜的遗产由谁继承?李山如何继承?
7、李山的遗产由谁继承?任平能否继承?
继父母的继承权:有无形成实际的抚养关系。
8、任平是否享有李树纲财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1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9、李树纲对宋明的遗赠有效吗?
受遗赠人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
关于继承法的其他常识
1、关于遗嘱继承
【案情摘要】
李某,女,49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北京某报社记者。李某与其14岁儿子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丈夫常年在深圳开公司、每两个月回京探家一次。2000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丈夫不在家。李某的弟媳得知这一情况后即从天津赶来看护、照顾李某。一天深夜,李某在弟媳睡着时吞服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后事时,李某的弟媳出示了一份李某住院时亲笔手书的遗嘱:为感谢弟媳的照顾,将自己的手饰及孩子学琴用的钢琴一架赠与弟媳。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情摘要】
甲乙祖孙二人在青岛,父亲丙在北京。祖父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是甲的独子,甲把青岛的祖遗房产的产权证也交给了他,他是该房产的惟一继承人当属无疑。不料,与祖父同住的其子乙则出示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有护士及亲友等3人作证,遗嘱显示:甲指定祖遗房产由孙乙继承。后经调查,甲病危时,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后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行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孙子乙继承。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2、关于遗嘱
公证遗嘱:公证机关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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