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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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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91110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2009-11-10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防止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生态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深入贯彻《条例》,有效地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建设项目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切实作到先评价,后建设。
二、在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计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环境安全。
三、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报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要将项目建议书同时抄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预审意见,作为批准项目立项的依据。没有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立项。
石油天然气勘探阶段,为了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各石油企业在取得合法的区域勘探权后,应将该区域进行物探和钻探计划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方可进行勘探。同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项目,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一书二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五、工业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要放在合理选址、科学利用环境容量、选择成熟的污染治理措施上;生态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突出生态平衡和生态的良性循环,确保生态用水;政策和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由此引发的环境变化趋势,给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按照项目立项审批原则,由同级环保部门审批。对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
七、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我区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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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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