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差旅费借款及报销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核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超出本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差旅费支出额度。
第六条出差人员预借或报销差旅费要填写《兰州大学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
(一)使用教育经费:
一般公务性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经其他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工作调入或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学生出差,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科研经费: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为降低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现金流动,出差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差旅费借款手续:
(一)出差人员办理借款应根据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因素合理预计借款金额。对超过限额的借款,财务人员有权调减。
(二)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管理,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预借。
(三)学校鼓励教职工出差使用信用卡结算,对于出差未借款的教职工给予一定奖励:出差天数在3天以内(含3天)的,每人每次多发放半天伙食补助;出差天数在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人每次多发放1天伙食补助;出差天数在1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多发放2天伙食补助。
第八条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逾期不冲账的,从其工资中直接扣还借款。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
院士、副部长校级领导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其他校领导
正高职、正处长级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不含出租车)
其他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不含出租车)
第十一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订票手续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院士、校领导外,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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