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规划公司的人员流动,每一个公司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创造一个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为才是举
(二)培引结合,既要重培养,又要重纳新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四)注重团体协作精神,营造一个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建立一支素质高、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具有奉献开拓精神的员工队伍,使人才成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力。
第四条凡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二)事业部经理、各部门经理助理——由人力资源部提请总经理任免。
(三)各部门、市场部职员——由部门经理任免。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呈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一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部门主管填报《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能正式任用。
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备。
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一张;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四)缴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第十条本公司与钱、物直接接触的员工均应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担保人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方可担保。
(一)在呼和浩特地区有固定职业收入。
(二)在呼和浩特地区有固定资产。
(三)本公司现职人员均不得为担保人。
第十二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担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盗窃、挪用公司财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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