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合肥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四区)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合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和教育培训与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保障实习人员基本生活。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接受合肥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本科以上学历,执业满十五年的除外;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上一年度代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等不少于15件;
(五)合肥市城区律师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全市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
(六)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年度考核合格;
(三)设立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档案目标管理工作需达到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规定标准;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应用情况考核合格;
(五)合肥市城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人均达到全市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以上,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标准的专职律师应达到2名以上;
(六)合肥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且所内执业律师人均办公场所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
(七)已办理实备案手续。
第八条个人律师事务所、县域(含巢湖市)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和律所条件适度放宽,具体为:
(一)律师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当地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
(二)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或人均达到当地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以上,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标准的专职律师不少于1名;
(三)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或所内执业律师人均办公场所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申请实
第九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经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意后,本人向本协会申请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属集体户的提交户籍证明),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五)凡在我市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交由安徽省或合肥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在四县一市的律所申请实习的,人事及学籍档案可以存放在当地人才中心);
(六)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律师事务所审查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批文。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件。以上材料如
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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