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借据,借款合同
篇一:借条、借款协议、欠条的法律差别
借条、借款协议、欠条的法律差别
借条、借款协议、欠条差别
1、借条,某人向某人借到什么东西,简明扼要,法律关系清楚,不易遭致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况,法律含义各不相同。
①约定了归还日期的,从约定归还之日起,两年之内,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如果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从约定归还之日起,两年之后,没有证据证明你曾经催要过的,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但是债务是存在的。
②没有约定归还日期的,最长20年的国家强制力保护,期间任何时候你都可以催要,从你有证据证明催要之日起,2年内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如果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③约定了利益,不能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4倍,高出4倍的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但是对方认可的,属于合法的,一样必须归还。
2、欠条,某人欠某人什么。从法律上说,欠钱需要提供欠钱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原因才受法律保护,但是借条不需要提供法律原因,这是二者的最大区别。千万注意。如果你提不出合乎法律的原因证据,则欠条可能无效,这样会气死你的。
比如:“今欠张三货款伍百万”,与“今借张三货款伍百万”,法律上
完全不一样。
①“今欠张三货款伍百万”,一旦发生纠纷,张三必须提供交货凭证,
货物合格证明等等,很麻烦。
②“今借张三货款伍百万”,张三不需要解释任何原因,持条就可以索
要这五百万。
产生欠条的法律原因消失了,这张欠条就作废了;但是借条不需要原因,
永远都有效。
3、借款协议,相当于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但是还要双方提供履行这个合同义务的证据,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个是最严格按照合同法来执行的,也是法律上构成债务要件最严格的,也是最麻烦的,最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
比如有借款协议,但是提供不出交付借款的收据,就完蛋了。但是借条本身就具有收据性质,不需要再出具收据,简单明了。
律师建议:
1、打借条最简单,最好约定还款日期与违约责任。
2、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让对方打欠条,否则欠钱的原因谁能说的清呢。
3、借款协议最复杂,不是大额的交易需要控制资金使用的,不要搞得这么复杂。
篇二: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标签: 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XX-09-30 09:35 阅读(6263)评论(0)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XX年9月3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XX多万, 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XX年4月27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XX年5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XX年7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量大,王某借款时李某手头有50万元现金。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个焦点:一、李某的资金来源;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款。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诉人王某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要大量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量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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