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实施。
市长:李堂堂
二OO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协调、指导县(区市)实施殡葬管理事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财政、城乡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精神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火葬区的范围: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所属各乡、镇,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境内的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未全面实行火葬的县(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扩大火葬范围。
第八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区、市),其死亡人员的火化,实行就近火化的原则。泾阳县、淳化县、旬邑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三原殡仪馆承担,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乾县殡仪馆承担。
第十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按照就地火化的原则一律实行火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禁止将火葬区内的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
第十一条:公民在火葬区内死亡后,由丧主或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勘验后,通知殡仪馆接送,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
第十二条:为了防止污染环境,确保环境卫生,公民死亡后其遗体一律由殡仪部门承办,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不得偷尸外运,医疗单位不得擅自将死亡人员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运送、冷藏。
第十三条:死亡在医院的公民,由医院出具证明;自杀、他杀、车祸、露尸、浮尸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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