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国钓鱼比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竞赛质量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我不断提高并与国际接轨,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倡导勇攀高峰的精神,坚持科学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优良的垂钓道德作风,为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英标准与要求,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各级钓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垂钓基地、俱乐部、企业钓鱼协会参照执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比赛审批程序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凡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名称的钓鱼比赛,需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经批准同意,方可举办。第六条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由申办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钓鱼协会审核,呈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第七条地方钓鱼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钓鱼协会参照本办法在当地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条级正式钓鱼比赛均应建立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全权负责比赛工作。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钓鱼协会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如有必要可设名誉主任或顾问。第九条组委会可设秘书长(组)或公室、竞赛处(组)、财务处(组)、宣传处(组)、后勤处(组)、保卫处(组)等工作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一)秘书长(组)或办公室:负责制订比赛工作计划,办理申办、登记、报名、资格审查等手续,编印比赛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二)竞赛处(组):负责裁判人员的落实与分工,比赛场地的选择与准备,赛前会议的召开,比赛规程的制订与执行,成绩公告的发布,为运动员具比赛成绩证明等。(三)财务处(组):负责管理集资、广告活动及财会会计工作。(四)宣传处(组):负责会议及比赛场地的布置和宣传报导工作。(五)后勤处(组):负责安排车旅、交通、食宿、赛场救护及环保等事宜。(六)保卫处(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项目设置第十条手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手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尾数决定成绩。(二)“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重量决定成绩。(三)“单尾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最大一尾鱼的重量决定成绩。(四)“单品种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尾数决定成绩。(五)“单品种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总重量决定成绩。(六)“规定数量”按规定数量钓获鱼的时间决定成绩。第十一条抛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与手竿比赛同。(二)“总重量”与手竿比赛同。(三)“单尾重量”与手竿比赛同。(四)“规定数量”与手竿比赛同。第十二条陆地抛投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按《陆地抛投比赛规则》进行的陆地抛准、抛远比赛:(一)“陆地抛准”按规定距离的抛投落点的准确度计算成绩。(二)“陆地抛远”在有效区内按抛投距离远近计算成绩。第十三条各项比赛可按年龄(老年、成年)、性别(男子、女子)分组进行。
第五章参赛队和运动员第十四条参赛队:(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队必须是本协会团体会员。(二)参赛队人数,由竞赛规程加以规定。第十五条运动员:(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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