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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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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屯建设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
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五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建设部门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屯建设规划。
规划中应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六条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七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
(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二)户主身份证明;
(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村委会意见及公告材料;
(五)规划部门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核。
(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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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