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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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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塑造教育良好形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我旗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遵循教育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目标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抓教育行风建设的责任心、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及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的满意度。坚决摘掉行风评议位次落后的帽子,力争达到中游水平,办人民满意教育。三、工作重点按照“从严治教、从严治校”的要求,着力抓好“四规范”:㈠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和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教育收费督查等制度。控制服务性收费进校园,严格禁止向学生强行收取服务性费用;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相符合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收费不开票据或多收少开;严禁以“捐资助学”名义向学生收费或将“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严禁强迫学生参加保险,强迫学生征订和购买任何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学校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提高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过程公开。㈡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教师要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或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不准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不准私自办班或从事有偿家教;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用书资料和其他商品;不准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赠送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擅自调课或停课;不准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准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等。完善师德评估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教师师德评价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师队伍。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教育规律,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控制学生作业量、控制节假日补课、规范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和使用、规范办班和考试行为,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行“阳光招生”,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施教区范围做好招生工作,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同城跨学区招生,控制择校,杜绝大班额。㈣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服务基层意识。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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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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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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