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采编、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或出版物进口等新闻出版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条许可证的设立必须以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为依据。
第四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许可证管理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涉及许可证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设定行政许可的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以及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许可证的制作、发放、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负责全国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统一备案和信息公示等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由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的许可证,或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委托的许可证的印刷、制作、发放、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级以下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由本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许可证,或上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委托的许可证的印刷、制作、发放、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发放、注销、吊销的许可证,在政府网站或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许可证的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
第十条许可证设计,是指对许可证的登记项目和样式进行的设计。
设立许可证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有权设计相应许可证。
第十一条许可证印刷,是指按照许可证的设计,通过印刷或复制形成的不含登记内容的空白纸质或电子许可证。
许可证的印刷原则上由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上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第十二条许可证制作,是指空白许可证的内容填写、盖章、封装等。
许可证须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或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补发、换发手续后制作。
许可证的许可登记项目内容必须与行政许可决定内容相一致。许可证不得交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填写或由其他机构代为填写。
许可证加盖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公章后,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制作许可证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许可证发放,是指将许可证送达行政相对人。
许可证原则上由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放。为方便行政相对人,也可由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代为发放。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送达行政相对人。
委托发放许可证的,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批准决定和许可证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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