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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23号—塑料包材无证查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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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 123号
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查处未获未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项通知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查处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一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一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见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组织集中执法检查和查处行动
集中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第二阶段: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为严格执法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存在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 第七十九条处罚。凡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处罚的同时,对已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质检部门要追查生产加工源头。对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六条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13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规定告知尚未获证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求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要主动向销售者提供全部13类食品企业的获证名单,引导用户、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购买获证食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教育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质检部门的工作成效和相关知识介绍。同时,对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要会同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从生产销售方式、市场供应区域、生产加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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