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商城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2009-6-4 20: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 评论: 0|来自: 临商网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商城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商城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商城内开办的各类批发市场(含货物配载市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平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商城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商城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商城内开办的各类批发市场(含货物配载市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平等竞争。
第四条临沂商城管委会是临沂商城所有批发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兰山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批发市场总体规划方案编制;
(二)审查论证市场开办、迁移、合并、分立、改建、扩建、更名等申请,办理市场立项批复手续;(三)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五)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搞好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负责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六)会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七)负责商城内各市场的检查、评比、表彰、广告、招商、开业、会展、规费征收等工作的审批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委、市政府、兰山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商城市场实行封闭管理,涉及市场管理的工商、公安、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市规划、安监、交通、质监、卫生、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在临沂商城管委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下,按各自职责,分工合作,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商城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市场检查、罚款。
第六条有市场的村居(企业)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市场管理工作,为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不得参与以利益为目的经营活动,并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章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场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专业化经营和区域功能配套的原则搞好市场总体规划。临沂商城管委会负责临沂商城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及布局调整方案的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场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市场主办单位改造扩建提升市场规模档次,鼓励中、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到商城投资市场建设,参与市场改造提升。
第十条市场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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