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考试内容
一<<唐律疏议>>对十恶犯罪重惩的表现
第一,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第二,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第三,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第四,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二宋代法制的特点
第一,围绕着中央集权的既定国策,宋在立法,司法等多方面都有和唐代不同的创新.
第二,宋处于封建社会中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所以,重惩贼盗犯罪是法律的主要任务.
第三,两宋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引起财产关系的复杂化,使得民事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地将民事法律推向中国法制史上的高峰.
第四,沿袭唐朝司法制度的同时,宋不断有所改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从而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
三宋代编敕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编敕活动极为频繁,编成的敕条数量繁多.
第二,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这是在仁宗年间设立的,在此以前由大理寺兼管编敕.
第三,所编的敕令不再局限于非刑事,从仁宗<<天圣编敕>>开始,大量的与刑名有关的敕条被收入编敕,形成了刑律之外又有刑事规定的现象,从而引起了律,敕谁的法律效力最高的问题.
第四,仁宗朝以后,编敕的法律地位一直在不断地提高.
第五,大量的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是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的.
四西晋<<泰始律>>的立法成就
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不仅是两晋政权沿用150余年的国家基本法典,而且也对长达170年的南朝宋,齐,梁,陈四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法典内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汉代法制的特点
第一,两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律学章句的广泛适用,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
第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第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生机.
六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的过程与意义
过程: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被庐之法”,”常法”,在”常法”的基础上修订新邢书)
宋公命司寇乐遄制作了”刑器”.
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曾经”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公元前513年,晋国也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私造”过一部”邢书”,并将其书写于竹简之上,故被称为”竹刑”.
意义:(1)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2)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时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3)同时,它也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七<<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1) 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
(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
(3)以
法制史考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