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合同备案
篇一: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施工)
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施工)
篇二: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施工)表格
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施工)
篇三: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XX] 号备案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XX] 号备案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合同备案编号:阿市建招合[XX] 号备案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六份: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篇四:工程建设勘察合同备案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表
篇五: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XX年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
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XX年11月29日
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以《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为主要依据,制定质价相符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区辖区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
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按照服务等级的内容、人员要求和质量标准等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在不超过地区物业服务费指导价基础上确定本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
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一)人员费用。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内容包括: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
阿克苏合同备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