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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登记办法》中的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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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法的实施使我。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予以更正的登记。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之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是为了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效力,防止第三人取得相应的权利。本文分别分析了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两种制度并讲述了两者的关系。物权法引入上述登记制度是我制度的必需。
关键词:土地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1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概念
随着《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我和异议登记都是首次在《物权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登记制度,更正登记在原《土地登记规则》已经采用,但原规定过于粗略,异议登记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新增的一种登记类型。但在《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中对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所谓更正登记,一般是指已完成初始或变更土地登记后,发现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更正登记是在登记发生错误时,保护事实上所有人或真正权利人的法律措施。所谓异议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是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之前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手段,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地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2 更正登记制度
提起更正登记的主体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作为更正登记的主体,登记机关能否依职权提起更正登记,《物权法》没有规定。《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中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土地登记办法》对更正登记比《物权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土地登记机关在发现有明显的登记错误时,也可以做为更正登记的主体。土地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根据事实,按照原登记报批程序,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的条件及程序
更正登记提起的主体不同,其条件及程序亦不同。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申请更正登记应当遵循以下条件和程序:(1)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如果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更正申请,即使申请人尚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也应当办理更正登记,不干扰当事人的“私权”,但是登记机构仍有审核义务,以确定更正登记是否可能损害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则必须由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否则登记机构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机构经过审查证据,认为原登记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3)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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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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