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花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写本)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2008年7月
第一章总论
原贵阳日用化学厂工业用地地块于2003年10月8日由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给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筑国土挂字(2003)第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G(03)18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35934m2。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贵阳市规划局2004-1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筑发改投字(2004)第690号《关于下达贵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2004年房地产开发预备计划的通知》中的第3项,同意“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地块建设商品房”。
为评估该项目实施对环境影响,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环保法规,委托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部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评价部科技人员接受委托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在现场踏勘、调研、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盛世花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并经技术评估后于2008年4月9日得到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黔环评估纲[2008]45号的批复。评价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和专家意见,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和成果,结合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回顾项目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客观评价项目建设完成后对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从环境保护和技术、经济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为项目建设以及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为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居民的居住、生存环境,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到评价结论科学化、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化,为建设项目合理布局、优化环保设计提供依据和指导,以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促进贵阳市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项目建设的产业政策
本项目性质属房地产业,建设住宅小区,不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之列。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按照贵阳市各有关环境功能划类规定,及贵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花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执行。
1、水环境质量标准
南明河城区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南明河水口寺断面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
2、污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后排放。
营运期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二级标准(新庄污水处理厂未运行前,项目污水经市政管网汇入南明河左岸截污沟至水口寺以下排放);三级标准(新庄污水处理厂运行后,污水经市政管网汇入南明河左岸截污沟,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1、声环境质量标准
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噪声现状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2类标准。
2、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施工期对外环境的噪声影响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标准,
小区内设施噪声影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2类,见表1-4、1-5。
空气环境评价标准
1、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类标准。
2、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评价等级
依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周围的环境敏感程度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确定本项目评价等级的依据如下:
(1) 空气环境
本项目为房开项目,空气污染物施工期为施工粉尘、扬尘,间断、分散排放且产生量较小;营运期为地下车库外排废气、地面汽车行驶带来的扬尘等,影响范围小,且产生量小。根据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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