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迁渣土清运合同
发包人(全称): 包头市通盛置业有限公司固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施工工程项目所在地由房屋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需要外运处置,特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外运(场内转运)承包给乙方。为确保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运输符合包头市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工程项目地址: 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西关街紫晶苑
第二条工期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从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
第三条单价、总车数及金额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15 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际运输单据结算。
1、土方运输,按车计算(每车每趟至少装载建筑垃圾(渣土)10立方米),每车单价为 130 元,每车装车费 40 元。
2、土方运输,按车计算(每车每趟至少装载建筑垃圾(渣土)22立方米),每车单价为 260 元,每车装车费 60 元。
3、实际运输完成车数及金额
(1)2013年,地址紫晶苑拆迁渣土,实际运输车数2271车,金额(人民币)38607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陆仟零柒拾元;每车单价130元,装车费40元。
(2)2014年,地址人委院拆迁渣土,实际运输车数4957车,金额(人民币)158624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每车单价260元,装车费60元。
(3)2014年,地址看守所大院拆迁渣土,实际运输车数2385车,金额(人民币)7632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叁仟贰佰元;每车单价260元,装车费60元。
(4)2015年,地址紫晶苑拆迁渣土,实际运输车数665车,金额(人民币)2128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每车单价260元,装车费60元。
4、合同总价(人民币)294831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肆万捌仟叁佰壹拾元。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每车运输均应填写结算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结算票上必须完整填写运输日期、工程项目名称、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核载方量(单位:m³)、运输距离。并由工程工地负责人、运输车辆司机、负责人签名。结算票必须字迹清晰,如无法识别、涂改、伪造,则票据无效。双方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结算票(以下简称结算票)作为结算凭证,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结束后,实际方量按实际结算票数据进行结算,如结算票与估计方量不一致,则以结算票为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由乙方根据结算票作出工程决算书交由甲方进行核对、结算,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则视为对决算书没有异议,该决算书作为最后决算依据。
2、竣工时间以甲方提供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准,该工程自进场运输日期起(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天)时间期满后无论该工地是否竣工都视为乙方的运输任务竣工,并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项。
3、签订合同之时,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所定价格和土方总量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作为预付款。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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