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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起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二审代理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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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起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段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二审代理律师,现本代理律师根据本案审理的相关情况和相关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上诉人至始至终都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无效。本代理人庭前查阅了一审案卷的全部材料,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自己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了重大误解,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审中,上诉人出示了与被上诉人及其母亲的通话记录文字版和原始载体,证明当时是因为被上诉人告诉上诉人中纪委在查上诉人的前夫,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才同意以假过户的方式把房屋过户到被上诉人名下。简单的说,房屋买卖根本就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她从内心就没有打算过卖房子。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这事实上已经不是受欺诈,重大误解的问题了,这实际上应该是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中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就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查,而且这是仲裁机构也是法院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录音证据,以及上诉人在二审中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从来就没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这只能说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重点审查。本案案涉合同漏洞百出,极为不合常理,关乎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引起二审法院重视。本案案涉合同指向的房屋位于武侯区桐梓林南路xx小区,,,总价120万多元,还不说税收、装修、家具等。现在的市场价两万多一平米,市值300万左右。而,按照一审认定的合同有效的话,这个房子只卖了80万元,这还不算显示公平?这难道符合常理?更为奇怪的是,这个涉案合同只有房屋位置、面积、成交价,没有税费的承担、违约金条款、中介费的约定等。其中,这个房屋的价款如何支付都没有约定明确。涉案合同上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是仲裁,但事实上上诉人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些说明什么问题?这足以说明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是一份不以房屋买卖为真实目的的合同,就是俗称的假合同。所以,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包括前面提到的价款的支付、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都根本没有重视。不但如此,这份合同签订后,过户的税费都是上诉人在缴纳,上诉人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还得倒贴钱办理过户。这说明什么问题?同样说明这份合同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用于房屋买卖的。尽管被上诉人称支付了20万元,请问这20万被上诉人是从哪里来的?哪个银行取的?能把钱的来源说清楚吗?除了上诉在被上诉人欺骗下出了一张收据外,被上诉人还有什么证据能够证实支付了这20万?从一审审理的情况看,被上诉人自己也说不清楚除了这个莫须有的20万的收据外,余款如何支付都说不清楚,什么时候支付?是否还需要支付?如果不支付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这些被上诉人能说得清楚吗?一套面积150多平米、价值300余万元的房产,廉价80万就卖了,还不约定具体的交付、支付、违约责任,这符合常理吗?这不能说明这个房屋的买卖有问题吗?不用法律,就用一般人的常识思维都可以进行判断的。显然,这不是一份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一审审理的情况,被上诉人一方在一审中称(P145)最开始是上诉人找到被上诉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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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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