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术语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型式检验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通缝
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假缝
为掩盖砌体竖向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表面作灰缝处理的灰缝。
配筋砌体
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以及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统称。
芯柱
在砌块内部空腔中插入竖向钢筋并浇灌混凝土后形成的砌体内部的钢筋混凝土小柱。
原位检测
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砌体中选样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砌筑砂浆和砌体实体强度的检测。
基本规定(1)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基本规定(2)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基本规定(3)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基本规定(4)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a、120mm厚砖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b、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c、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d、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e、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范围内。
f、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基本规定(5)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基本规定(6)
墙(柱)
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约7级风)
(约8级风)
(约9级风)
(约7级风)
(约8级风)
(约9级风)
190
-
-
-
240
370
490
620
基本规定(7)
(九)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十)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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