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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无劳动合同员工权益也受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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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无劳动合同员工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案情
费某从1998年7月开始就在某公司食堂负责采购及做饭的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9月,该公司根据一次员工就餐民意投票结果,决定解聘费某。
费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称费某是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关系,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以民意投票结果为由,解聘费某不能成为法定理由,该公司应依法支付费某辞退经济补偿金11050元,以及当年8、9月份应付的工资、加班费。
律师释法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吴丹红律师认为,虽然费某并没有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自1998年以来费某就在该公司就职,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费某的权利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从本案来看,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费某的劳动关系,理应按规定给予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但该公司没有这样做,很显然,费某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费某要求所在公司进行赔偿是合理的。
英文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由于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外籍人士,公司规定任何形式的协议都签订英文版本,因此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是英文合同。对于销售人员,公司承诺在我们完成目标业绩后直接向我们支付提成奖金,而每年的目标业绩都必须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这些内容都被全面地记载在英文劳动合同中。
但是今年开始,公司在没有与员工商定的情况下,单方确立了一个非常不切实际的销售目标,并以完成该销售额作为员工获得奖金的前提。我们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然而,公司律师提出英文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相关的奖金条款不能约束公司。我认为该律师的意见非常荒谬,希望贵刊给予帮助。
LeeLee:首先,我们认为您的意见是正确的,相反,公司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曲解了法律条文。
合同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形式,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灵魂所在,相比之下,作为外在形式的文字,它不能单独作为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文与外文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中文版合同为准。这样的规定从立法角度看是对员工的一种权益维护,因为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群体,其不一定能熟练掌握某一种外文,因此合同条文可能不能体现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法律规定合同应选择主体双方完全能理解的语言来书写。但是,我们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不能本末倒置,如果合同内容已经真实地体现了签订双方的意愿,那么它应该是推定有效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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