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师生员工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以及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四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须经党校短期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党校结业证书,方可发展入党。
第七条党组织要经常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党内外群众对他们的意见,对表现突出者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八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或校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院系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委会认真讨论同意,可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
第十条党组织要对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外调材料应加盖基层党组织的专用公章。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审材料、党支部关于准备吸收其入党的意见等(若是共青团员,还须有所在团组织的推荐意见),报党总支审批,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到留党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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