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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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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年
第第第三第三三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致致:致:::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地产”)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万通地产2009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现行的《北京万
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万通地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通地产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通地产董事会于2009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中
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31日上午9:30 起在万通地产第一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许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万通地产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57,237,340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一)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天津富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2亿元信托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选举张磊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反对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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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