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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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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管理
第三章综合执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依法确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评价,以及跨区域或者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诚信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档案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信息公开]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觉守法意识,引导居民自觉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九条[社区参与]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相关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条[公众参与]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制定行规行约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范围]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网络,划定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市场化管理] 城市管理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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