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许昌市纪委许昌市监察局
关于规范信访举报案件查报结果、查报情况和查报回音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委、局机关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检查委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纪委、省纪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信访案件主要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信访举
报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查报结果、查报情况和查报回音的信访举报案件(以下简称“信访三要案件”)。
第三条:信访三要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
理;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
第二章 拟办
第四条:受理的检举、控告等信访举报件,由市纪委信访室(市政府举报中心)负责信访的专人登记,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呈请信访室(市政府举报中心)主任和分管常委、副书记审阅,重大问题呈报书记审定和批示。
第五条:对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重大的党员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一般应立为要结果案件;对涉及问题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一般应立为要情况案件;对反映问题单一、线索具体的一般应立为要回音案件。
第三章交办
第六条: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三要案件”由市纪委信访室(市政府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三要案件”由信访室(市政府举报中心)登记后,涉及县管干部的及时转案件管理室办理,信访室(市政府举报中心)负责协调、沟通。涉及其他乡科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的,由信访室(市政府举报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要结果的信访案件,发“许市纪群”文件盖市纪委公章并附原信交办;要情况的信访案件,发“许市纪信”文件盖市纪委公章并附原信交办;要回音的信访案件,发“许市纪回音”函盖市纪委信访室(市政府举报中心)公章并附原信交办。
第八条:市纪委监察局所立要结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要情况的信访案件,应在两个月内查结上报;要回音的信访案件,应在一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上报,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打延期结案报告并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对重立、其他执法执纪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或上级有关部门已有调查结论的“信访三要案件”要及时销案。销案,要严格控制,并履行相应的申报、批准程序。
第四章督办
第十条:“信访三要案件”的督办是指由市纪委信访室(市政府举报中心)对所立信访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十一条:督办的重点是:
(一)已超过时限要求,又未说明理由的;
(二)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
(三)互相推诿、压案不办、拖案不查的;
(四)领导批示尽快反馈情况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进度情况的。
第十二条:督办的方法是: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调卷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责成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
(四)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五)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六)书面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督办的要求是:
(一)凡督办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情况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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