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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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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
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日
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称宅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各级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小城镇、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农村,原则上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因国家建设需要,对村庄实施整体搬迁的,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属于部分搬迁的,原则上采用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七条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八条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面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在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九条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补充耕地,或者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条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分户后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原住宅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征用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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