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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问答.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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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治、人治、法治的法制关系。
答:德治,人治,法治在整个的中国法制演变过程中,在整个社会的维系与发展过程中,构成了社会稳定与变革的三个支柱。三者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缺一不可,至少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建设过程中,体现了中国彼时的具体国情,符合中华文化的价值规律。
东方的中华民族,在其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之中,道德始终处于文化价值的核心地位。可以说道德贯穿于中华文明的始终,乃至今日道德依然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当今价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在中国的历代的法制建设中,道德自然成为了维系社会体系的一个支柱。无论是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司法与执法,都贯彻了中国的道德思想。下面以西周与汉为例简单说明。
在西周的立法思想中就确立了“明德慎罚”,讲求宽缓人道,慎用刑罚,形成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法制指导思想;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确立了“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等刑事政策与原则。
汉初的统治者主张以约法省刑、清净无为、休养生息的黄老学说作为政治法律上的指导思想。汉武帝当政时接受董仲舒等人提出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奉儒家思想为正统。将“三纲”和“德主刑辅”绝对化、永恒化,最终形成了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正统,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汉儒思想”,深刻地影响着历代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实践活动。作为道德尤为主张的儒家思想,在此时被统治者完全确立为了中华文明的正统。此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甚至还确立了“春秋决狱”的刑罚执行制度,充分尊重与体现了道德在法制建设中的价值。
统治阶级通过法制的实现,将他们认可的道德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在社会中法律成为了传播道德,保障到的实现的的有效手段,从而实现了统治阶级所认可的道德思想。
作为古代法制的另外一个支柱——人治,在古代的中国,由于自始至终都强调君主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人治自然也就成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广义的司法过程当中,无论是立法,抑或是司法都离不开君主的个人意志,整个的社会架构的维护同时需要法律和君主的个人判断与决断。
法治在古代的中国更多的是体现为以法治国,即是用法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一种工具。而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而对于法的价值判断并不是很关注,而更多的是在法中体现古代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如此这样的发即为社会所遵守,此时的法治应该说是,按照常人的思维规范社会。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天然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的肯定与利用;法治中也包含着人的因素的作用。如果一定要对人治与法治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儒家认为人治在总体上是优于法治的。但是,需要再次强调说明,儒家人治观念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人治概念,儒家人治可以说是一种理想化的圣人之治、君子之治,是一种人性化的、充满道德理想色彩的德性之治,即德治。“儒家的德治思想与人治的联系,归根结底是制度性的原因而不是德治本身的原因。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原本就是人治的制度,因此而提出的德治,必然就是人治的德治。不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导致了中国古代人治的制度现实,而是中国古代人治的制度现实,使儒家的德治思想以及其他的治国思想都毫无例外地同人治联系在一起。在人治制度的背景下,儒家的人治思想及其施行,更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儒家的人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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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