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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中学教育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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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从2006年起,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持有农村特困户资助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家庭学生;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或城市父母均失业下岗家庭学生;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6、烈士女子;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对象的生活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省财政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二、发放和评定办法
(一)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发放遵循适度倾斜和按在校学生数比例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1、扶贫县享受适度倾斜政策。国家助学金总额的15%按在校学生数向国家级、省级扶贫县发放;
2、农林类条件艰苦专业享受适度倾斜政策。各市州在安排国家助学金时,要安排一定额度向农林、地矿等条件艰苦类专业倾斜;
3、国家助学金总额的85%按在校学生数发放到市州。享受倾斜政策的县和专业同时享受按在校学生数分配的资金额度。
4、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县、市财政、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确定所属县、市国家助学金发放比例和发放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共同逐校测算所属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比例,确定所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比例和发放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评定办法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中央财政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或《湖南省财政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并经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学校核实证明。
2、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听拟资助对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分别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复核。
3、国家助学金分学年度申请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可重复申请重复享受,但不得超过学制年限。
4、市州、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对中等职业学校上报的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复核后联合行文明确年度资助学生名单,下达预算并及时向学校拨付资金,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5、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汇总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附表3、附表4),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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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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