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病历管理
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档案。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动物建立标识号码。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病历书写应当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并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告知动物主人有权要求复制或者查阅病历。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病历管理,防止病历毁损和丢失,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
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的,病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系统应当显示实施诊疗的执业兽医的签名,并可打印纸质版本。
第三章处方管理
兽医处方笺应当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执业兽医应当在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执业兽医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动物诊疗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前记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动物主人姓名、病历号、动物种类、年(月)龄、性别、体重、数量、临床诊断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后记包括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执业证书编号)和签章、开具处方日期等。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保存。
第四章药品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药品,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批药品的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