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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分流职工停薪留职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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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分流职工停薪留职暂行规定
(湖南农业大学湘农大[2001]133号)
为适应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妥善安置聘余人员及待岗人员,做到人尽其用,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允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仅限于聘余和待岗人员。(自收自支单位的停薪留职对象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停薪留职。
二、办理停薪留职的时限一般为二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停薪留职者须缴纳的费用及标准:
%的劳保储备金(养老保险);
%的基本医疗保险金;
%的住房公积金;
;

其他社会保险启动以后,再按政策、按比例缴纳。如上列保险费提高缴费标准,停薪留职者将按新的标准补缴。
四、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程序:
《分流职工停薪留职申请表》(表样详见附件一);
(无具体单位者,其申请表直接交人事处的人事科);
3.《分流职工停薪留职申请表》提交人事处审核、汇总报批;
;
;
(代表学校)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协议书详见附件二);
,个人缴费要求按协议书时限一次缴足;
,人事处进行停薪留职人员登记;
(如具体单位者,须通知到单位)。
五、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学校只为其保留人事档案关系,占用学校人员编制。
六、停薪留人员在批准的停薪留职时限内,能完全履行协议书中的所有条款,可比照在岗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调整档案工资,计算连续工龄。
七、停薪留职人员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学校允许停薪留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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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