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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修改中的人权发展
摘要:自人权概念传入我国以来,民国时期宪法到现行宪法都有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并且都是以完善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条款是中国宪法关于人权的具体规定。本文主要是对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经过四次修改以后,我国人权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分析。
关键词:宪法修改;人权;发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虽然宪法的修改从宏观上来说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但是本文从宪法修改过程中对人权的发展这一方面来说,对人权规定的不断完善是很有必要的。现行宪法 1982年通过后,历经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多方面。从广义上来说这些修正案都与人权有关,因为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 宪法一切条款的设计从最根本意义上说都是围绕人权而展开的。
一、人权概念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
障人权的要求己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因此,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从宪法上不同程度的规定了人权的保障问题。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但是这并不影响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从权利到人权的过程。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标志性宪法文件是1 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100年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权利条款,法国出现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可见,在宪法产生早期只有权利的概念,没有明显的人权字样。列宁概括了宪法权利时代的特征,他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他是从宪法根本目的来理解宪法的。这一句宪法学者常常引用的话,揭示了宪法的精髓,即宪法的核心是权利。
二、我国人权发展历程
(一)民国时期的人权保障
清朝末年,人权思想在我国广泛传播开来,直至民国
时期得到迅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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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民国时期人权的宪法化开启了
保障人权的宪政之门。在这一时期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很多诸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这四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规定人权的内容相对比较具体,当然也有其他宪法性文件也有相应规定。
(二)现行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
如前所述,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的实现,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宪法的一切规定都是与人权息息相关的。不仅是每部宪法,包括每一次宪法修正案都是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人权的细节。在此主要是分析1982年宪法以后的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人权保障发展的问题。
宪法修正案31个条款中,有15个条款与经济有关, 分别是宪法修正案第1、2、5、6、7、8、9、10、14、15、 16、20、21、22、23条。有7个条款是关于序言和总纲的修改,分别是3、4、1 2、13、17、18、19条。有8个条款是关于国家机构的修改,分别是11、25、26、27、28、
2 9、30、31条。还有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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