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国发〔XX〕15号和鲁政发〔XX〕39号),逐级下达了节能减排任务目标,对有关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要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围绕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XX年,万元gdp能耗由XX年的吨标准煤下降到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2%;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XX年的立方米下降到立方米以下,降低2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XX年的万吨减少到万吨,减少%;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万吨减少到万吨,减少18%;全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二、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加快节约型产业体系建设
(三)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所在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自XX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元;自XX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元。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XX〕96号),“十一五”期间,全市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2大类、11项。其中,关停小火电机组10万千瓦。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区、开发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区(开发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广泛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改造提升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建材、食品六大传统产业,着力培植运输设备、电子信息、机电工具、轻纺服装、食品医药五大产业群,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3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8处,年产沼气亿立方米,适宜地区25%以上的农户、200个畜禽养殖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沼气能源;太阳能热水器年增万平方米,达到万平方米。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研究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热源用于城市区域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定燃料乙醇发展和乙醇汽油推广规划,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抓好水煤浆替代重油燃料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采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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