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检查质量,明确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税收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稽查预案,是指稽查部门依据被检查对象的税收征管资料、举报线索等信息,运用计算、稽核、审计、经验判断等方法,对纳税人的涉税指标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综合评估,查找纳税异常现象,确定重点稽查项目及其检查内容,指导稽查人员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税务稽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遵循综合分析、过错追究原则。
第四条征管部门要向稽查部门提供税务稽查预案所需的税收征收管理资料。
第二章税务稽查预案的制定
第五条对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必须制定税务稽查预案。
对其它案件,由负责查处的稽查部门决定是否制定税务稽查预案。
第六条税务稽查预案在被检查对象确定后7日内制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预案由承办案件的税务稽查人员制定。
重大或疑难案件的税务稽查预案,由稽查部门领导召集办案经验丰富、综合分析能力强的人员共同讨论、研究后制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预案制定前,税务稽查人员要全面收集被检查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资料,实地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企业会计数据分析表》。《企业会计数据分析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年发生额、期末余额;
、工艺流程及产品主要耗料配比情况。
《企业会计数据分析表》要由承办案件的税务稽查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分别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依据相关涉税信息进行纳税异常分析。纳税异常分析重点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
(一)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情报交换资料中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
(二)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指标及其变动情况。主要参考指标:
=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视同销售应税销售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销售额合计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售额+普通发票销售额+不开发票销售额
3.《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成本”的月实际数=《产品(商品)生产、销售成本表》中“销售成本”的月实际数
、销项税额变动相协调
(三)被检查对象常用财务指标及其变动情况。主要参考指标:
(营业)利润=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商业企业再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营业)利润+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企业再加代购代销收入,减汇兑损失)
=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税收指标及其变动情况。主要参考指标:
=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申报的应纳所得税税额/申报的销售收入
≧(工资总额+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额+银行利息+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应税货物销项税额+应税劳务销项税额+视同销售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发生额-免税货物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进项税额
稽查预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