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坚持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中,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全国备选项目;
(二)组织项目招标、论证、评估、验收和成果登记;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费安排计划划拨科技经费;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计划正常进行;
(六)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七)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第六条 由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建立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章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预申请、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审批下达五个基本程序。
对《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中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重大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标。
第八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前,将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市科技发展规划,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用以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六) 个人承担的项目要具备研发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第十条 项目承担主体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有技术依托;
(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其产品或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能力和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预申请。各县(区)科技项目由县(区)科技局征集、筛选后再向市科技局申报推荐,市直各部门的科技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职能处室根据提交的项目信息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并反馈申报单位。凡通过初选的项目将作为项目正式申报受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套):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送报告的WORD文档软盘一份)。内容包括:
①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④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措施及申请事宜);
⑤研究方案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