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开发意向书
村土地开发意向书篇1
甲方:
乙方:
上列甲、乙双方就位于宗地号为的土地合作开发事宜,经自愿、平等之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甲方已取得位于宗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并确定采取共同参与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
乙方已知悉上述土地状况,愿就该土地的开发与甲方合作,并接受本意向书约定的开发项目和合作方式。
二、土地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工商业园区建设、林业及养殖业开发、旅游及餐饮娱乐业开发以及为开发进行的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建设。
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承包、租赁、合资成立有限公司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本意向书签署后30日内,乙方应就合作项目和方式进行确定和可行性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
四、甲方在上述开发项目和合作方式范围内作出确定后,进行公开的招标,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合作方,乙方应参加招标。
乙方中标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
五、不论乙方最终是否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乙方前期评估和参加招标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六、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村土地开发意向书篇2
甲方: 村队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位于的土地开发事项进行协商,甲方因筹集开发资金困难至今没有开发该地,现为了让村民从发展中尽快获利。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结合甲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横山西沙占地亩土地使用权与乙方合作投资开发,现就具体合作方式及开发所产生的效益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与方式甲方用其位于横山西沙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 ;具体位置以四至界线图为准)评估作价进行合作开发; 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享有利润承担风险; 合作协议生效后,该土地使用权由乙方单独予以开发利用甲方不得干涉,并必须配合乙方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文件或文书或签章(字);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是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唯一规划、开发者,单独开发和管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甲方仅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开发完成后享有权益。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五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给甲方, 作为合作项目的定金,甲方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乙方。甲方将该合作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应负责组织人员协调村民关系,进行场地清理(具体为青苗赔偿、建筑物搬迁等),乙方支付清场费,使之具备可以进场施工建设的条件。
第二条土地作价及双方出资方式、计算上述土地变更为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后有权进行抵押,所得贷款以乙方参股形式投资在土地开发建设中,其余开发过程中所需款项均由乙方单方筹集出资。的投资额为土地评估作价的数额。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的费用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调整报批、项目施工建设报批报建、竣工验收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与办理手续相关的证明材料,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全部土地变更为项目开发所需要的用地条件(土地来源为国有出让,用地性质为住宅或商服用地)。
2、负责组织协助乙方人员协调村民关系,清理场地,解决场地遗留问题。
3、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任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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