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二、法人作品:视为法人作品的条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合者;(2)创作人创作的作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3)有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三、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就是由民是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但是公民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没有或基本没有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或不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特殊职务作品,指公民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区别:创作普通职务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创作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有作品产生的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四: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种权利平行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或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行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无期限性:指法律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我国《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四项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不可分离性:指作者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具有专属性,为作者终生享有,不得与作者相分离,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不可剥夺性:指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著作人身权即归作者享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这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规定。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益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3、我国著作权的期限(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反映作者和作品之间不可更改的人格利益联系,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作者终生享有:生前享有,死后人身利益依然受保护。
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著作财产权反映权利人通过对作品的利用带来经济收入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作者因控制、利用和支配作品的使用而获益的权利,但有时间的限制
4、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最后生存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发表权同。
5、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三类特殊情形: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后,适用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
以上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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