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河学区寄宿学生安全责任书
寨河乡学区中学、中心小学:
为了强化学生、学校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现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按照职责分明,责任落实的原则,学区与学校签订本责任书。
一、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责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保障学生的人生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和用电用水安全,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要依法治教,严格按上级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若因学校或教师过失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或老师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骑自行车或摩托车的。
3、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4、在放学后、节假日、放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或其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学生或其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无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三、为了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学校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学区下发的学生安全责任书,学生在校上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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