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内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确保工业动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对工业动火的管理范围、动火等级划分和动火审批权限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
四、厂内用火管理的范围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锤击(产生火花)物件;
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5、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
6、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
7、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五、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包材仓库,乙醇、的卸车场;
(2)有易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制冷机房与机房;
(3)化学危险品仓库;
(4)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5)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必须经有关厂级领导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老工人采取科学、可靠的技术措施后,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5m以内的地面);
(2)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室、配电间);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三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生产装置;
(2)仓库、车库。
六、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1、一级用火由车间安全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用火证,在动火的前一天报送公司安全部门。公司安全员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制定防火措施,填写用火证,再经车间安全主任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动火。
3、三级动火由车间安全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证,经对动火现场检查无问题,可批准动火。
4、在公司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单位,在工业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动火,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七、动火应严格执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用火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八、各用火单位均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现问题能够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用火。监护人对下述规定行使监护权:
1、动火的容器、管线必须经吹扫、清洗、蒸煮后做到无可燃物,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容器、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2、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25%;有毒介质检测合格,清除腐蚀物。
3、动火现场5米以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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